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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启动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 最高奖1万元

  • 2021-08-02 18:21
  • 来源:电车资源

摘要: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 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0元。

电车资源获悉,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万宁市2021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文件指出,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引导鼓励全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完成万宁市今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特制定如下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 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

原文如下:

万宁市2021年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

 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引导鼓励全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完成我市今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特制定如下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临时性奖励措施:

 一、奖励资金使用方向

 万宁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 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三、奖励标准及总量

 (一)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 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

 (二)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600辆,具体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初次登记上牌时间先后排序确定。

 四、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日—1月31 日,将申请材料提交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流程。个人自行到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提交申报材料,并请携带身份证或企业/单位证照、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新能源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原件,现场查验后归还。

 (二)申报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1.个人(单位)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3.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5.银行账户信息;

 6.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奖励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本级承担。

 (二)2022 年初,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2021年度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情况提供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资金。

 (四)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收到市财政局购车奖励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有关事项

 (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三)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市政府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

 (六)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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