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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免征车船税通知 新能源车全免/节能车减半

  • 2015-05-18 18:00
  •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摘要:对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节约能源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5月18日,电动汽车资源网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旨在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通知指出,对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节约能源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通知指出,对符合本通知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 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 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4、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载:

    1.节约能源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2.节约能源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3.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及专项检验标准.doc

    4.使用新能源车型报告.doc

    5.节约能源车型报告.doc

   

表3.1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标准

                                          单位:km

类   别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测试方法

纯电动

 

≥150

≥80

≥80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插电式(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

≥50

(工况法)

≥50

≥50

≥50

M1、N1类采用工况法或60km/h等速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70

(等速法)

燃料电池

 

≥150

≥200

≥200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注:1.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2.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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