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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薪招司机”说不!《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自律公约》发布

  • 2021-12-08 19:44
  • 来源:电车资源

摘要:近日,苏州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绿色配送专业委员会特制定《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自律公约》。

电车资源获悉,为规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及从业人员从业行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督促示范企业保障运输安全, 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近日,苏州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绿配专委会发布了《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重点对苏州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的管理、运营、经营行为做了细致规范。

一、示范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及运输安全管理,其中不足 30 辆车的须 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管理人员;30 辆以上不足 100 辆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至少配备两名专职管理人员;100 辆以上不足 300 辆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至少配备三名专职管理人员;300 辆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车辆总数 1%的比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苏州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注册的“绿色配送”商标及登记的版权保护(式样见附件 3),用于按《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喷涂于示范企业新能源配送车辆,以及经绿配专委会确认过的示范企业办公场所。示范企业应按《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附件3要求,在新能源配送车身上规范使用“绿色配送”标识。

三、示范企业如有建立业务分部的需要,应采取直营模式,并向绿配专委会报备,但不得悬挂或喷涂“示范企业”名号的相关匾牌或字样。

四、示范企业所属新能源配送车辆的注销或过户,应于30天内在“苏州城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办理注销手续。示范企业应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此外,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高薪聘请司机”现象,《自律公约》也给出了规范:示范企业在招募司机和雇佣员工时,不得通过口头承诺、抵毁同行名誉等方式;不得通过最高路权、保底收入、充足货源、补贴奖励等诱导性的宣传;不得通过非本公司员工代行招募驾驶员再转介的方式。 

原文如下:

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绿色货运配送行业发展,建立健全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自律机制,规范示范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督促示范企业保障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安全、环保、 便捷、高效、优质、经济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经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示范企业,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苏州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绿色配送专业委员会(以 下简称“绿配专委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公约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文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主管部门及绿配专委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示范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及运输安全管理,其中不足 30 辆车的须 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管理人员;30 辆以上不足 100 辆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至少配备两名专职管理人员;100 辆以上不足 300 辆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至少配备三名专职管理人员;300 辆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车辆总数 1%的比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示范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车辆管理制度,且应明确:

1.车辆应购买的保险险种和保额,且营运车辆应购买100 万(含)以上的第三者责任险(停运车辆除外);

2.每半年对所有车辆(含库存车辆)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3.参照所用新能源物流车的主机厂服务标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准备必要数量的备用车,保障用车方正常用车; 

4.车辆及时年检,未按时年检车辆禁止运营。 

(二)驾驶员管理制度,且应明确:

1.对新入职驾驶员开展从业背景核查,核实驾驶证有效性;

2.对驾驶员遵纪守法、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等要求方面的内容;

3.督促驾驶员文明行车,严格遵守苏州市关于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的各项政策,并及时处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且应明确:

1.对新入职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2.对所有驾驶员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线下或线上安全教育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线下安全教育; 

第七条 示范企业应针对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运输货损等情况制定对应的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习。示范企业应积极配合完成抢险救灾等应急运输任务。

 第八条 示范企业应至少建立如下电子或纸质台账记录: 

1.企业管理人员台账,包括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营销及调度人员等基本信息(参考表式见附件 2)。 

2.车辆台账,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车辆品牌、行驶证注册日期、行驶证发证日期、核定载质量、车辆经营方式、驾驶员信息、车辆年检信息、车辆保险信息等记录。

3.驾驶员台账,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记录。

4.一车一档记录,包括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记录;

5.驾驶员岗前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驾驶员定期教育培训记录;

6.应急演练记录。 

 第三章 运营 

第九条 示范企业应切实维护绿色货运配送行业形象,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绿色货运配送行业形象的活动,不公开发表有损于绿色货运配送行业形象的言论,不公开发布有损于绿色货运配送行业形象的各类信息,不组织、不煽动影响其他示范企业正常经营或影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活动。 

第十条 示范企业应团结互助,共同维护苏州市绿色货运配送市场秩序,拒绝参与并自觉抵制恶性竞争、恶意竞价、欺行霸市等有碍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在招募司机和雇佣员工时,不得通过口头承诺、抵毁同行名誉等方式;不得通过最高路权、保底收入、充足货源、补贴奖励等诱导性的宣传;不得通过非本公司员工代行招募驾驶员再转介的方式。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应切实维护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驾驶员合理诉求,合法合理处理本企业内部纠纷。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禁止与驾驶员或第三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应合理使用车辆金融贷款,对本企业名下的所有车辆贷款负责。 

第十五条 未经司法判决或双方协商同意,示范企业之间不得购置对方已注册登记过的车辆。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应积极推进新能源物流车的应用,选用高品质车型,保持运营车辆整洁。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如有建立业务分部的需要,应采取直营模式,并向绿配专委会报备,但不得悬挂或喷涂“示范企业”名号的相关匾牌或字样。 

第十八条 苏州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注册的“绿色配送”商 标及登记的版权保护(式样见附件 3),用于按《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喷涂于示范企业新能源配送车辆,以及经绿配专委会确认过的示范企业办公场所。示范企业应按《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附件 3 要求,在新能源配送车身上规范使用“绿色配送”标识。“绿色配送”商标及登记的版权保护,未经绿配专委会授权,示范企业不得用于其它场所。涉嫌侵犯“绿色配送”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版权保护权的行为,绿配专委会将提请相关部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示范企业所属新能源配送车辆的注销或过户,应于30天内在“苏州城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办理注销手续。示范企业应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称号不得转售。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发生重组、法人变更、名称变更等重大调整前,应向绿配专委会报备。  

第四章 经营  

第二十二条 示范企业应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诚实守信经营,遵守合同约定,合法合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运输安全,维护行业声誉。 

第二十三条 示范企业应合理确定运价等营运收费规则,规范管理各类运输单据,督促驾驶员做好运送货物安全管控。 

第二十四条 示范企业应积极开辟第三方物流服务、城市配 送、零担快运、农村物流等社会急需的货运业务,探索绿色管理与科学管理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五条 示范企业要不断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优化运输业务调度管理水平,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绿配专委会秘书处不定期组织走访示范企业,了解示范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以加强对示范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绿配专委会秘书处设立示范企业新能源配送车辆驾驶员接待中心,负责驾驶员的投诉接待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示范企业违反本公约的,由绿配专委会秘书处收集后交绿配专委会理事会判定,情节轻微的,由绿配专委会负责人会同秘书处约谈相关示范企业负责人,给予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绿配专委会书面抄报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苏州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绿色配送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3 

“绿色配送”注册商标及版权保护式样  

1.图形和文字:

苏州发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自律公约

2.图案和文字颜色:绿色

苏州发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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